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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市蕉城、东侨片区污水提质增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7-03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市蕉城、东侨片区污水提质增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评〔2024〕38号

宁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宁德市蕉城、东侨片区污水提质增效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206-350900-04-01-491814),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意见,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宁德市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和《宁德市主城区污水工程专项规划(2016-2030)》。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为扩建项目,总投资103212.03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包括:

1.东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将东区污水处理厂从现状2万吨/天扩建至6万吨/天,项目扩建污水处理规模4万吨/天,含厂前泵站和泵站后压力管道的建设,同时配套大门、传达室、配电间及改造提升停车场停车位等设施建设。

2.污水主干管改造完善工程。对贵岐山污水处理厂片区、东区污水处理厂片区(含东兰组团和金涵片区)、八都镇及职教园片区开展市政污水主管扩容改造以及新建污水泵站、污水干管,新建污水干管约35.4千米。

3.排水管网清淤检测修复工程。对贵岐山污水处理厂片区、东区污水处理厂片区(含东兰组团和金涵片区)、北部新城片区区域内的小区内部开展管网清淤、疏通及检测、对排水管网错混接开展排查,存在错混接的管道进行改造及排水管网错混接改造工程。

4.小区、城中村等雨污分流改造及提质增效工程。对贵岐山污水处理厂片区中天湖路以北的北港区域的小区、城中村等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本期工程共涉及36个排水单元。

5.周边镇村污水收集工程及水质检测。拟对东区污水处理厂片区(含东兰组团和金涵片区)及北部新城片区周边21个村庄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收集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东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后尾水应引至三都澳海域6号排污口(119°36′19.69″E,26°38′17.93″N)排放,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及自动控制系统,规范化建设排污口,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A标准。严格控制纳管污水性质类型和排污口的排放规模,定期实施临时入海排污口附近的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污水处理构筑物及污水管网防渗防漏处理和日常管理,避免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加强施工期扬尘治理,施工场地边界应设置围挡并采取遮盖洒水抑尘、施工车辆应采用密闭运输方式,有效减轻施工扬尘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对产生恶臭污染物的构筑物设置密闭、除臭、集气净化等治理措施,废气收集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表》中的要求。污泥堆棚、污泥运输应密闭,控制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臭气浓度厂界排放限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的二级标准。

排气筒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进行立标、建档管理。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消声等降低噪声措施。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临时堆放场所,做好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污泥控制标准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贮存和转运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污水处理厂应按规定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应急防控措施。

(六)应加快开展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海管道工程的建设工作,确保尾水管道工程进度与污水处理厂厂区扩建项目进度顺利衔接。加强污水管网的施工管理,降低污水管网施工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东区污水处理厂应在本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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