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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宏大特钢有限公司阀门铸造件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8-19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宏大特钢有限公司阀门铸造件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评〔2024〕49号

福建宏大特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宏大特钢有限公司阀门铸造件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表》(项目代码:2109-350982-07-02-973117,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福鼎市文渡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福鼎市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鼎市文渡工业项目区文渡路1号(一厂)、文渡外31号(二厂)。项目现有生产规模为普通铸钢件10500吨/年(一厂9000吨/年,二厂1500吨/年),不锈钢铸件4000吨/年(一厂1000吨/年,二厂3000吨/年);技改后将一厂普通铸钢件2000吨/年的产能转至二厂(技改后一厂7000吨/年,二厂3500吨/年),总产能保持不变。主要建设内容为:一厂新增中频炉2台、造型机2台,用于生产小铸件,新增一座生产车间用于后道处理工序,其中包括热处理电炉、退火炉、抛丸机、打磨机等设备;二厂新增一座生产车间,将现有备用的2台中频炉转至新生产车间,新增电加热焙烧炉、注蜡机、快速固熔炉、抛丸机、打磨机等设备用于浇铸、制壳、精整等后道处理工序,其他配套的公用、辅助及环保工程依托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三、你公司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控,废气治理措施应采取先进可行技术。技改工程应针对现有项目存在问题,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提高废气收集处理效率,确保项目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提升一厂现有车间无组织废气收集率以及依托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一厂新建车间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少于15米。二厂熔炼、浇注废气依托覆膜砂铸造工艺车间废气处理设施;熔蜡、脱蜡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少于15米,并且应根据活性炭碘值、填装量情况及时更换活性炭,确保活性炭吸附的有效性;焙烧产生的颗粒物采用水膜除尘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少于15米;抛丸产生的颗粒物采用脉冲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少于15米。开展项目废气排放跟踪监测,密切关注项目废气排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累积效应,并不断优化废气治理工艺,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运营符合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的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甲醛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与《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的表A.1相应标准;甲醛企业边界监控点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2、表3;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企业边界监控点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2、表3,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的表A.1相应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二)采用先进工艺,确保废水达标排放。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原则,配套建设完善的雨污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所有排污管道应按要求进行明管化设置。项目一厂技改项目不新增用水,项目产生的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二厂对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提升改造后,新增的蜡型、脱蜡、模组清洗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调节+气浮+絮凝沉淀+水解酸化+A/O生化+二沉池”处理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于生产环节,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和隔油后的食堂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福鼎市文渡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做好地下水和土壤分区防控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的原则,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涉及重金属生产车间,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场地、厂内污水处理站等重点防渗区,应采取刚性防渗措施,防渗性能应等效厚度不低于6m、渗透系数为1.0×10-7 cm/s的黏土层。建立地下水和土壤的跟踪监测计划,按照《报告表》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布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频次,定期开展跟踪监测。

(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车间应采取密闭措施,合理布设噪声设备,厂区内高噪声设备应安装减振垫等隔声措施,有效降低车间噪声。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4类标准(一厂临文渡路一侧与二厂临沈海高速一侧执行4类标准)。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置要求。各类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其中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严格落实并优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一厂事故应急池容积不小于1000立方米,二厂事故应急池容积不小于240立方米。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氮氧化物0.935吨/年、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2.407吨/年。其中,氮氧化物已交易总量1.01吨/年,可满足本项目需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较现有工程已削减,无需调剂。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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