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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核电一期进水明渠多排桩拦截清污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8-29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核电一期进水明渠多排桩拦截清污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评〔2024〕50号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宁德核电一期进水明渠多排桩拦截清污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406-350982-04-02-909184,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福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后,该项目所产生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宁德市福鼎市太姥山镇宁德核电基地取水明渠内,为改建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在现有取水明渠内新建两道桩基式网兜(CN-3、CN-4)及一道桩基式兜底网(CN-5),并分别在新建的桩基式网兜下游各设置一座运维操作平台(CP-1、CP-2,共2座)以及一套抽吸平台(CB-1、CB-2共2套),其他公用、辅助、环保设施依托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制定专门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方案,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工程设计,优化施工方案,落实各项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工程的用海范围、用海方式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施工;开展施工期的海水环境跟踪监测与环境监理工作;加强施工单位管理,避免不文明施工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不必要的破坏。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施工时间,钢栈桥平台搭设、拆除、桩基施工尽可能安排在退潮期,避开大风浪季节施工,减少悬浮泥沙对周边海域的影响范围;应采取防污帘等措施,防止施工产生悬浮泥沙无序扩散;项目施工期构件预制生产废水经沉淀后作为原料混合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施工车辆、机械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设备冲洗、施工场地喷洒降尘用水,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核电厂现有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物料散料应定点堆放,并加盖篷布;施工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定期清扫和洒水,防止施工扬尘;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挡,并采取喷淋措施。运营期间,项目产生的拦截打捞废物(鱼虾、水母以及枯枝)应及时清运,暂时无法清运的应放置在密闭的暂存间内,并采取废气收集净化措施,避免打捞废物恶臭气体逸散。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高噪声施工机械作业的时间,夜间禁止打桩和机动车辆鸣笛;设备选型要选择符合声环境标准的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强设备采取消声隔声设施。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项目边界四周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产生淤泥、钻渣、废弃泥浆等运至临时晾晒场处理,处理后资源化综合利用,临时晾晒场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流失、防扬散措施;淤泥、钻渣、废弃泥浆应采用专门车辆运输,运输过程采取封闭措施。运营期间,项目产生的拦截打捞废物(鱼虾、水母以及枯枝)应及时清运,不得随意、露天堆放;残油、废油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工程危险废物暂存设施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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