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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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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4-06-26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按照生态环境部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工作要求,为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加强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示范指导作用,进一步提升执法震慑力和影响力,我局选编了“福鼎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违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类案”等五件案例作为宁德市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现予公布,供参考借鉴。

目 录

【福鼎生态环境局】

案例一、数字赋能“非现场”,柔性执法“显温度”——福鼎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违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类案

【屏南生态环境局】

案例二、丢弃农药包装物 污染水源地被判罚——屏南县第二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内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案

【蕉城生态环境局】

案例三、虚假标记不作数,数据监管遁原型——宁德市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案

【福安生态环境局】

案例四、向噪声说“不”——福安市某电机配件有限公司噪声超标排放处罚案

【霞浦生态环境局】

案例五、做减法也是做加法,“轻微免罚”让执法更有温度——福建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免予处罚案


案例一

数字赋能“非现场”,柔性执法“显温度”

——福鼎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违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类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9日,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平台数据异常处理意见通知单和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上传数据对福鼎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该公司烟尘在线监控设施2023年11月1日的数据,发现2023年11月1日1时-2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2.89mg/m3;2时-3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4.26mg/m3;3时-4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6.61mg/m3;5时-6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2.69mg/m3;6时-7时烟尘折算数值为63.94mg/m3;7时-8时烟尘折算数值为54.12mg/m3;上述时段烟尘折算数值时均值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颗粒物50mg/m3的排放浓度限值。

【查处情况】

福鼎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于2023年12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23〕40号),拟处罚人民币10.94万元。

2023年12月19日,福鼎生态环境局启动该公司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后,该公司主动参与磋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于2023年12月29日递交《行政处罚申请减免的报告》。鉴于该公司符合《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宁市环规〔2022〕1号)附件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同意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对其罚款减轻为人民币9.299万元。

【启示意义】

(一)数字赋能环境监管,“非现场”执法也能“抓现行”。执法人员根据福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平台数据的工单和督办单线索,以及日常在线监测数据巡查,远程监管提高了对违法问题的发现率。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现已成为环境执法新常态,该做法不仅弥补了执法力量不足,还提高了执法精度,实现了执法监管全程化、可追溯。

(二)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实现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无缝链接。根据《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宁市环规〔2022〕1号)文件精神,对造成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违法行为,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磋商协议,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或赔偿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参考情形。本案中,相对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着服务企业的目的,应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传递了柔性执法温度,营造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守法氛围。



案例二

丢弃农药包装物 污染水源地被判罚

——屏南县第二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内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对屏南县第二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二级保护区内南峭村农田存在甲维·氯虫苯、5%虱螨脲悬浮剂和速射吡虫啉等丢弃的农药包装物。经进一步调查走访,在乡镇和村干部的协助下确认了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林某,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林某现场对丢弃的农药包装物进行打包清理。

【查处情况】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环发〔2021〕8号)第40项的规定。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对林某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罚款208元。

【启示意义】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本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是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具体举措。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农药使用者起到有效警示作用的同时,也提升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居民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引导自觉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案例三

虚假标记不作数,数据监管遁原型

——宁德市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7日,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现的故障标记异常数据线索,部执法局会同省市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宁德市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2023年以来的系统工况标记记录,发现该公司1#炉共有173次故障标记记录,2#炉共有217次故障标记记录。此后执法人员多次补充调查,核对该公司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的值长(管理)运行日志与系统工况标记记录,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①系统已标记故障,但日志中无对应时间段故障记录的有210次;②系统故障标记与日志故障记录起止时间不一致的有249次;③日志中记录故障,但系统却未如实进行故障标记的有58次。以上故障不如实、虚假标记合计517次。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的规定。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垃圾焚烧厂通过下列行为排放污染物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一)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蕉城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2月6日处以罚款人民币14.3333万元。

【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企图通过虚假标记来掩盖超标排污事实,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公众的环境权益。执法人员应密切关注自动监控系统中的超标数据及标停企业的数据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开展现场核实调查。技术的进步和应用虽然提高了环境监管的效率和精度,但也可能被不法企业所利用。因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不断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完善监管手段和方法,确保环境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案例四

向噪声说“不”

——福安市某电机配件有限公司噪声超标排放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福安市某电机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电机配件冲床加工,厂房未进行隔音降噪处理,监测人员随即对该企业厂界开展噪声监测工作,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东侧厂界昼间噪声为71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2类声功能区昼间噪声60dB(A)的排放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68万元。

三、案件启示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明确规定了工业企业生产时的噪声排放限值。2022年6月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方面噪声也做出了相应要求和罚则。部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较弱甚至停滞不前,未能及时更新环保理念,存在对噪声污染防控不够注重的情况,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面对这样的情况,执法人员要充分利用送法入企的机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和普及,促使企业主动承担起环保主体责任。



案例五

做减法也是做加法,

“轻微免罚”让执法更有温度

——福建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4日,霞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福建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项目存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情况,现场检查时该公司虽未实施项目建设,但现场留存有部分此前建设的生产设施。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固定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并依法立案调查。1月31日复查时,该公司项目已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要求停止项目建设。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考虑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能够自行停止建设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等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中“免罚清单”的相关细化要求,决定对该公司不予处罚。

【案件启示】

本案的办理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经认真调查核实后通过集体审议依法免予处罚,充分发挥“轻微免罚”制度的优越性,助企纾困,兼顾“严管”与“厚爱”。

在日常执法中推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对于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主动采取纠错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下依法免于行政处罚,在办案过程中体现了环境执法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原则,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有助于不断优化环境监管执法,护航经济稳进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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