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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盛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PE管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1-20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盛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PE管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评〔2023〕29号

福建盛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盛科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PE管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106-350922- 04-01-117134,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书结论,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选址符合《古田县黄田库区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2021-2035)》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古田县黄田库区工业集中区(黄田工业集中区2021-15号宗地),厂区用地面积12256m2,建设1栋5F综合楼和1栋1F生产车间,总建筑面积7554.8m2。项目年产管材及果框共15000吨(其中钢丝网骨架管3000吨、缠绕管1000吨、给水管6300吨、排水管3700吨及果框1000吨)。项目设置钢丝网骨架管生产线3条、PE缠绕管生产线2条、给排水管生产线10条(含PVC管生产线2条、PPR管生产线2条、PE给排管生产线6条)、注塑生产线3条。目前项目厂房已建成,设备已到位4条PE给排管生产线和1条钢丝骨架管生产线并配有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项目未批先建行为已经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宁古环不罚字〔2023〕1号)。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冷却水循环回用,无法回用部分通过园区配套污水管网排入黄田库区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竹园湾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二)项目管材挤出成型、钢丝骨架管封口、涂胶过程产生的废气采用“干式过滤器+UV光解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排放;注塑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监测采样孔。

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量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值,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三)加强车间各区域和设备密闭性,提高废气捕集效率,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浓度限值要求;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要求。

(四)项目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按规定分别妥善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间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并做好防雨防渗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间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五)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源,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排放限值。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化设置排污口、贮存(处置)场所;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你公司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在取得排污许可前不得投入运行或排污。

六、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1.184吨/年,排放实行区域内倍量替代,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落实削减替代来源。

七、你公司应提请古田县黄田镇人民政府、古田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将项目地块纳入城镇开发边界。

八、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负责。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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