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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拟作出源德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20       发布人:蕉城生态环境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9月19日我局拟对源德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19日-2023年9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3-2930858

传    真:0593-2930856

通讯地址: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

邮    编:352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源德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上汽工业园区仙都路3号

福建源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福州朴诚至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租赁厂房面积6100m2,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年产仪表板零部件10万个、副仪表零部件10万个、座椅零部件10万个、尾门零部件10万个、车门零部件10万个,配套建设原料区、废水治理设施、危废贮存间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设施。

一、本项目选址位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七都镇上汽工业园区仙都路3号,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用地要求,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该项目可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同意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租赁厂房面积6100m2,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年产仪表板零部件10万个、副仪表零部件10万个、座椅零部件10万个、尾门零部件10万个、车门零部件10万个,配套建设原料区、废水治理设施、危废贮存间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设施。总投资1500万,其中环保投资30万。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各类生产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光氧活性炭一体机装置收集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焊接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由15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喷胶烘烤、涂装废气经集气设施+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加强VOCs物料储存、转移、输送、生产运营全过程的无组织排放管控。

(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三屿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运输和处置应做到计量规范、台账清晰、去向明确。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做好地下水分区防渗。

(六)按规定编制、评估、备案和实施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按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确保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得到落实。

四、项目执行标准

(一)项目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

(二)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表4中排放限值。喷胶、烘烤及涂装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标准中的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限值,涂装及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本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4标准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执行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同时,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相关事项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6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排放限值。 

(三)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处置;危险固废按照《危险固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危险废物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五、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非甲烷总烃0.369吨/年。

六、你公司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七、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八、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由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一、本项目选址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田螺村 15 号漳湾油库,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要求,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前提下,该项目可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同意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利用中石化宁德分公司漳湾油库内现有办公楼,占用建筑面积 202m2,主要包括化验室200m2 ,钢瓶间 1m2,空压间 1m2;化验室共一层,分为综合操作室、精密仪器室、天秤间、试剂 室、油样间、办公室,建筑面积为 200m2,主要承担成品油化验,年化验量 1400 升/年;钢瓶间设置在化验室楼南侧,内部主要放置为化验室服务的气体钢瓶,主要种类为氧气、氮气等,地上一层,占地和建筑面积均为 1m2,建筑高度 2m,半敞开式,内部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空压间设置在化验室楼南侧,地上一层,占地和建筑面积均为 1m2,建筑高度 2m。总投资270万,其中环保投资22万。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各类生产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实验废气经通风橱+抽风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二)实验器皿清洗废水与生活污水依托漳湾油库已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三都澳海域;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运输和处置应做到计量规范、台账清晰、去向明确。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做好地下水分区防渗,废水收集管线应采用防腐等材质。

(六)按规定修订、评估、备案和实施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确保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得到落实。

四、项目执行标准

(一)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 1 中 “其他行业”的排放标准、表 2 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及表 3 中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GB37822-2019)中附录 A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项目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水质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区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处置;危险固废按照《危险固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

五、你公司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七、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由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来源:蕉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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